| 弥渡县商务局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
|
| 2008-05-17 08:44 文章来源: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贯彻施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要求,经弥渡县商务局推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弥渡县商务局印发《弥渡县商务局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从即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等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五)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六)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七)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八)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九)工作不落实,执行不力;
(十)服务不到位,影响客商投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待岗。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一般职工的行政问责由各股室负责人提出,股长(办公室主任)、副股长(办公室副主任)的行政问责由分管副局长提出,副局长的行政问责由局长提出。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责任的,由县商务局推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弥度县商务局审查同意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被问责人采用建议免职、待岗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其他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局办公室组织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五)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县商务局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县商务局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商务局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县商务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机关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县商务局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长、副局长的行政问责执行《弥渡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弥党发[2007]19号)。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