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弥渡县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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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30 22:46 文章来源:弥渡县监察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加快弥渡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范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行为,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根据省州党委、政府的规定,结合《弥渡县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非公有制企业,是指本县范围内上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是弥渡县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委员会认为应当予以重点保护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由县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委员会监督、保护、评议和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设在县监察局)给予挂牌保护。
被挂牌保护的企业名单,由保护中心在报刊、电视上公布。
第四条 保护中心应依法采取措施保护挂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了解合法权益维护情况,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企业的各种执法、检查活动,必须报经保护中心同意方能进行;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权进行扣押或查封,必须报保护中心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六条 对未按程序报批,不出示保护中心批文的各种检查、收费、执法等行为,挂牌保护企业一律有权拒绝,并有权向保护中心举报(举报电话:8163133,举报地点: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室)。
第七条 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一年内原则上不能超过一次。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到企业乱检查、执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部门领导失职失查,本部门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弥渡县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弥渡县纪委
弥渡县监察局
20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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